十堰日报消息 通讯员汪光照报道:7月9日,金良心因交通肇事罪被郧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赔偿经济损失20000元。
2月14日,家住上津镇仙姑洞的金良心未办理机动车驾驶证,擅自驾驶两轮摩托车从店子镇往上津镇方向行驶,当行至上湖路21.975KM处,违章行驶(越过道路中心黄色单实线),与驾驶两轮摩托车由上津镇往店子镇方向行驶的纪小军相撞,酿成纪小军机械性颅脑损伤死亡、两车报废性损毁的重大交通事故。经县交警大队实地勘察后,认定金良心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金良心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无证驾驶,造成纪小军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被交警部门认定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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