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房屋产权,转让咋还侵权?原来是房屋居住使用权受限

2008-08-11 10:54:55   来源:十   作者:   收藏 我要投稿

      十堰晚报消息记者 方元 实习生 柯栋
案情
      一对夫妻离婚,男方获得房屋产权,女方获得房屋居住使用权,可一直居住使用到其结婚或有自己的房屋为止。可是,男方偷偷将房屋转让。女方面对新的房主,如何实现她的居住权利?
      秦风(男,化名)和楚云(女,化名)夫妇因感情破裂于2001年起诉离婚。法院在判决二人离婚的同时,对夫妻共同居住的一套房产进行财产分割,判决产权归女方楚云,作为住房补偿,楚云需给付男方秦风4000余元。
      秦风不服一审判决,认为房产应归其所有,起诉至市中院。经过二审认定,在购买该房产时,秦风在婚前单独出资比例较大。二审法院于是改判,房屋产权归秦风所有,考虑到秦风和楚云条件的不等同及保护、照顾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判决该住房由楚云居住使用至其再婚或另有住房后不再居住使用。
      秦风对二审不服,提出再审申请,被法院驳回。
      去年,秦风在未通知楚云的情况下,将此房抵债给了杨双(化名),并于今年办理了过户手续。日前,持有该房屋产权证的杨双通知楚云搬出,遭楚云拒绝。杨双在门上贴通知、口头威胁等方式,限期让她搬出。楚云不知该怎样维护自己的权益。
观点
      湖北平长律师事务所律师朱延桢认为,依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秦风和楚云的房屋通过法院判决的形式,最终认定房屋产权归秦风所有,但房屋由楚云居住至其再婚或另有住房后不再居住使用,是对秦风房屋权利的限制;依据物权公示原则,如果杨双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善意取得该房产,则该房屋转让有效。
      该判决确定了秦风享有房屋的所有权,而楚云则享有房屋的居住使用权,但该居住使用权是附条件的,即如果楚云再婚或有住房的话,则楚云就不享有该房屋的居住使用权。现在,秦风处置房屋的行为致使楚云无法实现居住权,该行为明显属于侵权行为。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秦风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秦风处理房产的行为造成楚云无法居住该房屋,楚云可要求秦风支付房屋租金或按房屋价值给予一定比例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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