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陈敬明 收藏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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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日报消息 特约记者陈敬明报道:昨日获悉,长期处于管理“真空”的电动自行车,将以合法身份上路上牌,其管理有法可依。我市现有的约500辆电动自行车将于10月告别“黑户口”。
7月25日,《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将于10月1日起施行。《实施办法》中规定了电动自行车登记制度,并将其纳入非机动车的管理范畴。
据了解,电动自行车自出现以来,一直在争议中成长。2004年5月1日,新《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电动车为非机动车,将决定是否登记管理、如何使用的权限,下放给省一级政府。目前,全省约有电动自行车40万辆,由于不能登记上牌,一度出现了黑车扰乱市场、骑车伤人难以追究、车辆被窃无从追查等多重问题。
电动自行车于2001年前后在我市出现,2005年、2006年达到高峰。最多时,全市电动自行车达3000辆左右。由于部分电动自行车厂家售后服务跟不上,加上我市地处山区,部分路段坡陡弯急,后来以汽油为燃料的燃油助力车逐渐取代了电动自行车。目前,全市电动自行车尚存约500辆,燃油助力车约有6000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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