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晚报消息记者 谭祥军 通讯员 孙贺报道:近日,市委组织部、人事局转发了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公务员奖励规定》(下简称《规定》)的文件,明确了公务员奖励的种类。我市公务员勤政廉政最高奖一万。
据市委组织部相关工作人员介绍,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为激励公务员忠于职守,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充分调动公务员工作的积极性,规范公务员奖励工作,制定了该《规定》。
规定中明确指出,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给予奖励。奖励分5个等级: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和授予荣誉称号。其中,对功绩卓著的,授予“人民满意的公务员”、“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称号,一般每5年评选一次。对在处理突发事件和承担专项重要工作中作出显著成就和贡献的,应当及时给予奖励,符合授予荣誉称号条件的,授予“模范公务员”、“模范公务员集体”等荣誉称号。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已故人员,可追授奖励。
根据《规定》,我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制定了公务员奖励标准:获嘉奖奖励800元;记三等功奖励1500元;记二等功奖励3000元;记一等功奖励6000元;授予荣誉称号奖励10000元。从2007年度开始执行,目前奖励经费已经列入部门预算。
此外,市委组织部相关工作人员称,根据《规定》,对于因同一事已获上级机关奖励的,下级机关不再重复奖励。各地区各部门不得自行设立其它种类的公务员奖励制度,不得违反规定标准发放奖金,不得重复发放奖金。同时,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或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或者严重违反规定和奖励程序的,应撤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