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十堰热线消息(今日竹山网)8月18日,竹山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动员会在城关镇政府召开。会议决定,竹山城镇居民医保今年开始在城关镇试点,明年在全县全面推开。据统计,全县有近5万城镇居民将从中受益。
《竹山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规定,居民医保参保对象:本县行政区域内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医保)制度覆盖范围的本县城镇居民,包括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含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原国有、集体企业未参加职工医保的退休人员及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已参加新农合的城镇居民不得重复登记参加居民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家庭(个人)缴费、政府补助、基金利息和依法纳入的其它资金构成。中小学生、少年儿童及其他18周岁以下居民,政府每人每年补助90元,家庭(个人)每人每年缴纳20元;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政府每人每年补助90元,家庭(个人)每人每年缴纳120元;未按月享受养老金待遇的60周岁及以上老人,政府每人每年补助160元,家庭(个人)每人每年缴纳50元。上述参保居民中的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由政府全额补助。居民须携带户口簿、身份证及其复印件、照片,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还需提供低保证、残疾证、相关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社区或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参保登记缴费手续。居民医保家庭(个人)缴费部分由县地税部门负责收缴。为方便居民参保缴费,县地税部门可委托社区或相关机构代收代缴。一个保险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当年12月31日。参保居民每年缴费一次,申报时间为每年的10月1日至12月20日,2008年登记参保的,参保缴费时间从7月1日开始计算,可一次性缴费至2009年12月底。新生儿可在完成户籍登记后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并缴纳当年剩余月份的家庭(个人)缴费部分。 医保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参保居民住院医疗费用,不建立个人帐户。在一级、二级、三级定点医院住院自付起付标准分别为100元、350元、600元,起付线以上的医疗费用按上述医院级别甲类药品核销比例分别为80%、70%、 60%,其它费用核销比例分别为65%、55%、45%。在一个保险年度内,参保居民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之和的最高支付限额为2万元,连续缴费满三年以上的,最高支付限额为3万元。
会议指出,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之后又一重大惠民举措,也是县政府今年承诺的“十件实事”之一,主要解决城镇非从业人员,特别是中小学生、少年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等群体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建立这项制度,是改善民生的重要任务,是医疗保障制度建设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会议要求,全县干部职工统一思想,切实增强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责任感;加强领导,强化责任,明确目标,把握重点,扎实做好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确保年底前全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达到80%以上。(陈兴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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